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2016年版)(二十二)
2016-08-05 | 阅读次数: | 3548 | [ 字体大小: | 大 中 小 ] | |
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九十四条规定,拒绝代扣、代收税款,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告后,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、滞纳金,纳税人拒绝缴纳的,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六十八条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九十四条的规定,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“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”,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“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50%(含)以上1倍以下的罚款”“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”“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”3个基础裁量阶次。 责任编辑:法制科 来源: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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