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(2016年版)(七)
2016-04-20 | 阅读次数: | 2383 | [ 字体大小: | 大 中 小 ] | |
第十六条 扣缴义务人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十三条;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第二条第三款、第十七条规定,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,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。依据《税务登记管理办法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,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“不予处罚至1000元罚款”,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“不予处罚”“处200元以下罚款”“处2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罚款”“处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”4个基础裁量阶次。 第十七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违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,未依照规定在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,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、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,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。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,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“2000元至5万元罚款”,按照不同的违法行为划分为“处2000元(含)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”“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”“处2万元(含)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”3个基础裁量阶次。 责任编辑:法制科 来源: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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